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宗教事务局网站
首页
> 在线办事 > 行政权力 > 行政处罚
 
 
 
  索引号:SJ006-F0100-2009-005  生成日期:2009-07-07  公开日期:2009-07-07
  信息名称: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文件编号: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权力的通知  发布机构:省政府法制办
  内容概述: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


编码

JS000000MW-CF-0005

名称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程序

见流程图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实施主体

省宗教局宗教一处(佛、道、伊)、宗教二处(天、基)

办公地点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监督电话

025-83580575(一处)025-83580580(二处)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处罚的流程图

事项编码:JS000000MW-CF-0005 事项类型:行政处罚

办理部门:江苏省宗教局         服务电话:83580575(佛道伊)83580580(天基)

办理地点: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监督投诉电话:83320825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