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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SJ006-E0100-2009-005  生成日期:2009-07-07  公开日期:2009-07-07
  信息名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文件编号:关于公布省级行政权力的通知  发布机构:省政府法制办
  内容概述: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


编码

JS000000MW-XK-0005

名称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法律依据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受理条件

1、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

    2、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不会对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确有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需要,并具备组织大型宗教活动的能力和必要的条件;

    4、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场地符合安全要求;

    5、拟举办的大型宗教活动有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6、拟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团体或者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三年内举办的大型活动没有不良安全信息记录;
7、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事先批准的,应当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是否收费

办理期限

15日

承诺期限

15日

办理部门

省宗教局宗教一处(佛、道、伊)、宗教二处(天、基)

办理地点

南京市中山北路283号10号楼

联系电话

025-83580575(一处)025-83580580(二处)

办理流程图

见流程图

服务指南

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服务表格

常见问题解答

http://www.jsmzzj.gov.cn/col/col36/index.html

监督电话

025—83324014

外网在线办理链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

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流程图

事项编码:JS000000MW-XK-0005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宗教一、二处

办理地点:中山北路283号 10号楼     服务电话:83580575(佛道伊)83580580(天基)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监督电话:83324014

申请人所需提供的基本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路线)、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参加活动的人员所在地域构成等情况;

2、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系统、安全工作人员数量和岗位职责,场所建筑、设施的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3、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

4、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上述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说明和承诺书;

5、有关部门对拟用于大型宗教活动的场所建筑、设施的安全鉴定文件;

6、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7、其他材料(拟使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场所的,应当提交场所提供方同意使用的证明,场所提供方有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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